(2016)浙03刑更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邵菊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119号罪犯邵菊迪。现在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1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菊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菊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邵菊迪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菊迪减去拘役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熙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