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志明与黄丽霞,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明,黄丽霞,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15号原告谢志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曾倩莹,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立峰,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丽霞,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被告柳芳,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原告谢志明诉被告黄丽霞、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黄丽霞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00元及应承担的违约金250,000元,同时判令黄丽霞按银行同期同类最高借款利率四倍支付剩余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柳芳对黄丽霞的所有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月8日,谢志明与黄丽霞、柳芳签订一份《借条》,约定黄丽霞向谢志明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逾期还款承担欠款金额50%的违约金,并约定黄丽霞指定案外人郭晴虹的账户为收款账户。柳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1月8日,谢志明通过其本人账户向黄丽霞指定的郭晴虹的账户转账支付450,000元。谢志明主张当日通过现金方式向黄丽霞支付了50,000元。2015年1月8日,黄丽霞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借款500,000元。2015年1月8日,柳芳出具一份《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对黄丽霞向谢志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0年,从201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谢志明主张黄丽霞未偿还任何款项,故诉请黄丽霞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250,000元)。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借条》、《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丽霞尚欠谢志明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谢志明诉请黄丽霞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2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柳芳作为保证人,自愿为黄丽霞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应对黄丽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志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9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止,但不超过250,000元)。二、被告柳芳对被告黄丽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芳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黄丽霞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