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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圣宽与费杭桥、顾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杭桥,周圣宽,顾正华,兴化市亚龙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杭桥。委托代理人陈峰华,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圣宽。委托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顾正华。原审被告兴化市亚龙劳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帅垛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顾正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费杭桥因与被上诉人周圣宽、原审被告顾正华、兴化市亚龙劳保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费杭桥于2016年3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费杭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杭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费杭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李 砚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