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北京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峰子涧村。法定代表人昝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尚嘴煤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6109116.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冯靖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