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林超与吕宏斌、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吕宏斌,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627号原告林超。被告吕宏斌。被告李晓燕。原告林超为与被告吕宏斌、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