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xx与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xx,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53号。法定代表人胡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xx,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xx,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黑龙XX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云昭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庞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