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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双兰与垫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兰,垫江县民政局,刘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19号原告陈双兰,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理人陈华亮(陈双兰之父),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文国军,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江县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828-9。法定代表人张园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兴盛,垫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作元,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双兰与被告垫江县民政局、第三人刘作元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垫江县民政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双兰于2016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陈双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双兰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