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9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玉永与王志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永,王志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378号原告李玉永,男,汉族。被告王志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凤国,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永与被告王志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3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永,被告王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凤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永诉称,2015年7月份原告在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承包工程时雇佣被告为原告运送红砖,当时双方约定每块红砖0.04元,协议达成后,原告交给被告运费8000元,但被告为原告运送5万块后便不再为原告运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无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6000元运费款,但被告始终推脱未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退还红砖运输费用6000元。被告王志国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认识原告,原告从未委托答辩人送红砖,也没收过任何人的运费。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如果有8000元,也是与宋树存发生的业务往来,宋树存在经营万华制衣和租赁原糖厂院落时,原告确实收过宋树存欠的8000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与宋树存先后有165万余元业务往来,究竟是那一笔无法记清,除执行宋树存的部分财产外,宋树存至今还欠答辩人5万余元。综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与其有过业务往来也未发生委托运砖一事,双方根本不认识,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之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玉永陈述,2015年7月,原告在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承包工程时,被告为原告运送红砖,原告交给被告运费8000元,但被告只为原告运送5万块,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6000元运费。被告认可曾经在2015年夏天收到8000元,但此款并非原告给付的运费,而是宋树存给付的原来尾欠被告的砖款和运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通话的录音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陈述其在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承包工程时,被告为其运送红砖,原告交给被告运费8000元,被告对此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供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李玉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