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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久明与李久生、李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明,李久生,李艳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1688号原告李久明,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李久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被告李艳芬,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原告李久明与被告李久生、李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久生、李艳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久明诉称,2014年,被告李久生、李艳芬养鱼,在我开办的饲料厂购买鱼饲料,欠我饲料款139364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息。被告李久生、李艳芬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久生与李艳芬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被告养鱼,在原告李久明开办的饲料厂购买鱼饲料,欠原告饲料款134364元,同时约定本年11月1日未结清欠款,按年利率百分之1.8计息,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据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行为合法,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欠款,拖欠拒付显系无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久生、李艳芬给付原告李久明饲料款本金134364元(壹拾叁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圆整)。二、二被告从欠款之日起,至本院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支付利息。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0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