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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安迎、郝瑞芬等与韩开兴、王元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迎,郝瑞芬,韩开兴,王元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555号原告李安迎,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郝瑞芬,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韩开兴,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王元娜,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迎、郝瑞芬与被告韩开兴、王元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