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范俊龙、范玉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龙,范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175号原告:范俊龙,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玉亮,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朝阳、王惠姗(实习律师),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俊龙、范玉亮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俊龙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社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