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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严梅玲与黄肖丽、张瑞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梅玲,黄肖丽,张瑞俊,王海燕,王智威,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严梅玲。被执行人黄肖丽。被执行人张瑞俊。被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王智威。被执行人张卫东。本案在执行严梅玲与黄肖丽、张瑞俊、王海燕、王智威、张卫东(2016)浙1102执8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梅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严梅玲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