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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新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新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190号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盛,该公司文市支行行长。被告文新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新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通知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秋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