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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10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10月16日结婚。2005年2月5日生一男孩李某甲,2012年2月19日生一女孩李某乙。婚后我与被告聚少离多,互不关心;因俩人性格差异大,无法包容对方,均生活在极度压抑之中,结婚这十几年来我们不停闹事,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婚后夫妻间闹事是很正常的。如果我与原告之间没有感情,也过不到今天。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于2001年后季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2月3日生一男孩李某甲,现在合阳县东街小学上学;2011年2月19日生一女孩李某乙,现在合阳县中心幼儿园上学。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相互猜疑而发生过争吵。现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复印件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经人介绍恋爱后经过两年才结婚,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要指出的是,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多沟通交流,相互信任,共同搞好家庭关系。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巧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