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后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24号罪犯罗后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后均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罗后均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罗后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后均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后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后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