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4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国良诉邵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邵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4783号原告张国良,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邵延东,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张国良与被告邵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春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新立、凌国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延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国良起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2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后在原告的百般催讨下,于2015年7月1日仅向原告方支付了1万元,对余款的偿还义务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邵延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张国良与邵延东原为朋友关系。邵延东曾向张国良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国良2万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3月31日,备注如苏庄地铁工程进场了就不用还了。2015年7月1日,邵延东向张国良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1万元,剩余借款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邵延东向张国良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张国良向邵延东提供了借款,邵延东亦向张国良出具了借条,且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故张国良要求邵延东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延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延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国良借款一万元。如果被告邵延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邵延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