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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树明与王洪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树明,王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41-3号原告付树明。委托代理人付瑜。被告王洪章。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冀0609民初5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洪章向本院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洪章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