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树明与王洪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树明,王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41-3号原告付树明。委托代理人付瑜。被告王洪章。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冀0609民初5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洪章向本院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洪章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