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XX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住安徽省泾县。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XX申领了泾县采字(2014)111104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被许可在其拥有林权的泾县茂林镇山水村XX组274小班(地块)实施抚育采伐,采伐方式规定为生长伐,采伐树种为檫树,许可采伐蓄积为4.5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杨XX雇请同村村民吕XX、李XX二人在上述山场用“拔大毛”的方式砍大留小采伐檫树,剔枝打段后堆放于山场旁小路。经泾县林业勘察设计室鉴定:杨XX在上述山场采伐檫树共计20株,材积17.22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5015立方米。扣除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及允许误差后,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和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7765立方米(折木材材积14.1547立方米)。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XX申领了泾县采字(2014)111104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被许可在其拥有林权的泾县茂林镇山水村XX组274小班(地块)实施抚育采伐,采伐方式规定为生长伐,采伐树种为檫树,许可采伐蓄积为4.5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杨XX雇请同村村民吕XX、李XX二人在上述山场用“拔大毛”的方式砍大留小采伐檫树,剔枝打段后堆放于山场旁小路。经泾县林业勘察设计室鉴定:杨XX在上述山场采伐檫树共计20株,材积17.22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6.5015立方米。扣除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及允许误差后,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和数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7765立方米(折木材材积14.1547立方米)。经传唤到案后,杨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和数量采伐的檫木原木变卖所得款7785.08元被依法追缴。庭审中,杨XX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山场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木采伐申请表及标准地调查卡片复印件、有关杨XX滥伐林木数量的认定说明、价值计算说明、扣押清单、回购申请、变卖票据;证人沙X、李XX、吕XX的证言;泾县林业勘察设计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方式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XX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7785.08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晶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