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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洪伟与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华、杨淑梅、杨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伟,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华,杨淑梅,杨德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25号原告孙洪伟,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机电二道街1号190栋1单元1层7号。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文华,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杨淑梅,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杨德保,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伟与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华、杨淑梅、杨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杨德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伟撤回对被告杨德保的起诉。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