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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黄品芳、安徽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品芳,安徽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黄品芳,女,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餐饮从业人员,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2602、2603、2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5976-6。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事故赔偿款2496.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25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49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496.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