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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岳平与朱长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平,朱长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朱岳平。委托代理人付强,常州市武进区奔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长江。原告朱岳平诉被告朱长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岳平的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岳平诉称,朱长江于2013年7月承包武进区湖塘镇香山宾馆的装修工程后,朱长江将木工工程分包给朱岳平。朱岳平于2013年9月将木工工程完工,朱长江共拖欠朱岳平67000元。朱岳平多次向朱长江催要,朱长江以各种借口推脱或避而不见。2015年2月6日,朱岳平向朱长江催要工资款,朱长江写了一张欠条,之后仍分文未支付。朱岳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朱长江立即支付给朱岳平工资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长江承担。被告朱长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朱长江承包武进区湖塘镇香山宾馆的装修工程后,将其木工工程发包给朱岳平施工,并提供原材料,朱岳平按朱长江要求,己完成承包的木工工程,并交付给朱长江。2015年2月6日,朱岳平向朱长江催要款项,朱长江向朱岳平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朱长江欠朱岳平工人工资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正。”之后,朱长江未支付给朱岳平分文款项。2015年12月23日,朱岳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朱岳平、朱长江之间发生的上述承包行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朱岳平己按朱长江要求完成承包的木工工程,并交付给朱长江。朱长江已向朱岳平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由于朱长江未明确归还款项期限,按照法律规定,朱岳平可随时要求朱长江支付款项67000元。朱岳平于2015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朱长江支付款项,因此朱长江应按其承诺支付给朱岳平款项67000元。综上,朱岳平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朱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长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朱岳平款项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0元,由朱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项易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