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兴元与陈贡生、杨小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贡生,杨兴元,杨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贡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元,经商。原审被告:杨小珍。上诉人陈贡生与被上诉人杨兴元及杨小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贡生上诉称:认为异议人工作居住都在金华市××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义乌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故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陈贡生提出的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县,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为此,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永强审 判 员 朱展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