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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琳申请执行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琳,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申琳,女,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法定代表人:卢国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086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在银行的存款3378.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相当于337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车之捷汽车维修中心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童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