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丁祖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号罪犯丁祖益,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以(2004)遂中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丁祖益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经缴纳)。被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丁祖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祖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祖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祖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