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与孟凡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孟凡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晨光建材城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朋,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海鹰,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凡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7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胡 婧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