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华刚与王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刚,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刚。被执行人王丰。本院在执行(2015)建执字第155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华刚与被执行人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华刚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丰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