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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葛井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葛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葛井才,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葛井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井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花加拉嘎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