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葛井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葛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葛井才,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葛井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井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花加拉嘎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