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18号申请保全人:黄成辉,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一路**号604,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69********。委托代理人:许炳权、梁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机械厂侧空地。法定代表人:张艮凤。被保全人:罗宇航,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渭水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71********。被保全人:张艮凤,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渭水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2********。案外人:江门市蓬江区江农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环市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成辉。申请保全人黄成辉与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罗宇航、张艮凤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黄成辉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罗宇航、张艮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江门市蓬江区江农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黄成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江门市蓬江区江农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案外人江门市蓬江区江农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粤J.01**学号、粤J.23**学号、粤J.29**学号、粤J.06**学号、粤J.30**学号、粤J.94D**号、粤J.15**学号、粤J.16**学号汽车。二、在人民币1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联合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罗宇航、张艮凤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经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