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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樊忠彪与杨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忠彪,杨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700号申请执行人:樊忠彪,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杨益,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樊忠彪与被执行人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益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樊忠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杨益已支付执行款6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才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