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安能源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安能源有限公司,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873号原告浙江永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6幢1604室。法定代表人凌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浩添,公司员工。被告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区幸福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富亭。被告张富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张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36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宛 娟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