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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金香兰诉被告李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9号原告:金某某,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