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金香兰诉被告李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9号原告:金某某,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东极,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