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刘妹、李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刘妹,李坤,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韦刘妹,李坤,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韦刘妹,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导江乡长洞村泵水屯**号.被执行人李坤,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为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繁容路8号。申请执行人韦刘妹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坤、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1721.3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8172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