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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沈洛、朱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洛,朱泉,杨静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10号申请人沈洛,男,出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住洪雅县,被申请人朱泉,男,出生于1964年1月23日,汉族,住洪雅县,被申请人杨静容,女,出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住洪雅县,申请人沈洛与被申请人朱泉、杨静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朱泉、杨静容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在3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川1423财保1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沈骆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泉所有的位于洪雅县××S305线旁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第1731号,地号:01-55-003]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沈骆所有的位于洪雅县××××路的商品住宅(证号:洪房权证洪川镇第H-010130027**号,面积86.14平方米)的查封。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畅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