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左双美与李昊、王世香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双美,李昊,王世香,李晓东,王世菊,薛念绿,张德成,刘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442-2号原告左双美。被告李昊。被告王世香。被告李晓东。被告王世菊。被告薛念绿。被告张德成。被告刘伟东。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左双美与被告李昊、王世香、李晓东、王世菊、薛念绿、张德成、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4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晓东的银行存款。现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晓东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