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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崇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崇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崇阳,外号“师兄”,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浔阳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崇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崇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聂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崇阳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唐崇阳赶到约定地点九江市四码头中国移动公司门口将3小袋约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聂某,并收取了毒资300元。随后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崇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3小袋(重2.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毒资300元。被告人唐崇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崇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聂某的陈述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和毒资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吸毒人员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崇阳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共计4.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崇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崇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崇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崇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交的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