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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涂讯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讯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讯强,男,1988年2月16日生,进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进贤县。201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汤金平,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讯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讯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涂讯强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枪的成套散件,组装成枪后又将该枪支拆散,并将枪支配件存放在家中。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涂讯强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把气枪的成套散件,但无法组装成枪,后被告人涂讯强将枪支零配件存放在家中。2015年11月4日,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涂讯强家中查获上述枪支零配件。经司法鉴定,查获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7件枪支零配件认定为枪支配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讯强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讯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涂讯强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涂讯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涂某证言、被告人涂讯强供述、鉴定文书、刑事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讯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枪支1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讯强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讯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