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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岐山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文波、牛虎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文波,牛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133号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岐山县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利,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牛文波,男,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大营乡巩寺村牛家庵组。被执行人牛虎勤,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居民,住岐山县青化镇南阳村*组。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文波、牛虎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具体下落,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