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玉佳等申请执行刘明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佳,向同财,刘明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申请执行人向同财,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被执行人刘明联,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明联的银行存款66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