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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吴庭松、蒋秀芳与四川黑马杰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庭松,蒋秀芳,四川黑马杰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50号原告吴庭松,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原告蒋秀芳,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朝治,男,193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被告四川黑马杰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桥南路。法定代表人董茂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牛根,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兰溪市人,四川黑马杰迪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庭松、蒋秀芳与被告四川黑马杰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庭松、蒋秀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庭松、蒋秀芳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庭松、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吴庭松、蒋秀芳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恒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