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仙寿,董事长。本院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河南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朝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