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朱留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朱留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刑初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3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经弋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朱留军,油漆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公诉(2016)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朱留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朱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l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认识了外号叫“三哥”(另案处理)的人,双方商量后决定由被告人周某甲来江西偷盗柴油。为方便偷盗,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先锋”的名字租住横峰县“花好悦园”10栋2单元602室房间,并邀请被告人朱留军共作案时由“三哥”将车开来,作案后“同盗窃柴油。作案车辆为“三哥”提供的白色套牌金杯面包车,每次三哥”会将车开走。1、2015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搭载被告人朱留军窜至广丰区“8号公馆”附近盗窃被害人黄某停放此处一辆油罐车内的柴油(往返偷盗两次),交给“三哥”,事后两被告人每人分得4000元。2、2015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两被告人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窜入鹰潭“贝融公司”,盗窃停放在该公司内的搅拌车车载燃油并将偷盗燃油交给“三哥”,事后两被告人各分得1600元。3、2015年4月17日凌晨,两被告人驾白色金杯面包车窜至弋阳县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准备偷盗柴油,因狗叫盗窃未遂。4、2015年4月18日凌晨,两被告人驾白色金杯面包车窜至铅山县汪二镇一桥梁厂内偷盗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的挖掘机内车载柴油,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分给被告人朱留军300元。5、2015年4月19日凌晨,两被告人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窜至弋阳县南岩镇锦绣豪园附近,盗窃了被害人翁某乙红色后八轮货车及贵溪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型牵引车的车载柴油并将偷盗柴油交给“三哥”,事后两被告人共分得500元。6、2015年4月25日凌晨,两被告人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窜入弋阳县工业园区,准备盗窃弋阳县忠诚机械公司停放在此的车辆所载柴油,因为有人突然出现,盗窃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朱留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甲、朱留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乙、张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周某乙、吕某、翁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盗窃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房屋租赁协议、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朱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车载燃油三次既遂,两次未遂,共分得赃款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留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朱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红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