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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燕与冯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冯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玉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姚志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冯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朱湘辉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代理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金、被上诉人冯永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出具了借据,但由于借款数额较大,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实际支付了借据中约定的20万元的事实,原审应当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当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郭家法代理审判���龙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海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