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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瑞与开鲁县开鲁镇人民政府、开鲁县开鲁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开鲁县开鲁镇人民政府,开鲁县开鲁镇民主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00289号原告刘瑞,男,194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邱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女,系该镇人大主席,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董淑霞,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人民政府、开鲁县开鲁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963.00元,减半收取981.50元由原告刘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凤权审 判 员  姜金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