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克悠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克悠玛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克悠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7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朱海兵。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04幢3层。申请执行人南京克悠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终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同年10月7日前各退还南京克悠玛服饰有限公司47000元,合计9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全部申请执行标的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终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