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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豆芳萍、李海云与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芳萍,李海云,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豆芳萍。原告李海云,系豆芳萍之女。委托代理人豆芳萍。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池,该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芳萍、李海云与被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芳萍、李海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芳萍、李海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5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