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林虎与叶罕嗣、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559号原告陈林虎与被告叶罕嗣、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林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公园北路前文岙的土地已设定抵押,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处置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叶罕嗣名下的多处房产均设定有抵押,且均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叶罕嗣、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陈林虎借款85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00200元、执行费77500元,由被执行人叶罕嗣、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