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北京陵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北京陵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072号原告刘亚飞,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陵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2A277。法定代表人黄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北京陵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亚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萌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