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焦凤兰与闫某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凤兰,闫世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299号原告:焦凤兰,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闫世界,男,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焦凤兰诉被告闫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世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凤兰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现金20000元,约定15天偿还借款,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4320元(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世界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闫世界于2012年11月18日向原告焦凤兰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焦凤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焦凤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15天归还。借款人:闫世界时间:2012年11月18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借条一份在卷佐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闫世界借原告焦凤兰20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世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给原告焦凤兰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焦凤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闫世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凯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