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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民初87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9月15日。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18日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偶尔实施家暴。原告自2015年7月离家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李某为证实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了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许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许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许某某对原告李某的证据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春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原告李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偶尔实施家暴。原告自2015年7月离家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对此,双方均应当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其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若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宽容,互谅互让,加强理解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国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