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亚光与迟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光,迟金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564号原告郑亚光,男,满族。被告迟金满,男,汉族。原告郑亚光与被告迟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耀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金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亚光诉称,2007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元。被告迟金满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金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亚光借款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迟金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